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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办法》的通知 常体发〔201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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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体发〔2012〕4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自建公共 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办法》的通知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房管局: 现将《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办法》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 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更新办法
为加强住宅小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健身器材的使用功能,更好地满足市民参加健身活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是指我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由开发商配套建设的,或由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其他途径建设的住宅小区公益性体育健身器材。 第二条 更新条件 (一)体育健身器材满使用年限的; (二)体育健身器材损坏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条 由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实施体育健身器材的更新,并按照1:1的比例在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所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所在辖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体育健身场地的整治及地面配套建设。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每年申报时间为5月30日或11月30日前,由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填写《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自建公共体育设施更新申报表》,报所在社区,经街道、区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二)审查确认:经市体育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人员现地勘察、核实后,制定器材更新方案; (三)方案公示:由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器材更新方案,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四)更新移交:由市体育局统一实施更新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中标企业实施器材更新。安装完成后,由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五条 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筹集资金。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相关受益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常州市市区住宅小区自建公共健身器材更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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