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5x/2007-00021
主题分类:体育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体育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体发[2007]32号
产生日期:2007-05-14
发布机构: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国土局、民政局、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有关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常体发[2007]32号

常州市建设局

文件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

 

    常体发〔200732

 

 

 

    为进一步加快体育强市建设进程,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关于深入推进体育强省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7号)精神,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体育局等四部门《》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乡社区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全市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有所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点)和村级体育设施遍布城乡,对改善全民健身中心条件,加快构建全民健身体系,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周边的体育设施总量、分布很不平衡,尤其是老城区和农村地区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今后四、五年是常州体育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常州将在2010年举办第十七届省运会,这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和乡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大力推进社区、乡村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布局,建立公共场馆与社区体育设施互为依托、互动发展的体育设施新格局,为群众提供方便、多样的健身设施,为成功举办2010年省运会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

二、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体育强市的总目标,加快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功能和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坚持统筹规划、面向基层、集约用地、节约资源的建设原则,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建设就近方便、灵活多样、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的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身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010年,与我市城市化进程和优化城市功能相适应,市区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体育中心和全民健身中心,各辖市(区)基本建有“新四个一工程”(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室内标准游泳池和全民健身中心),城乡每个社区、乡镇建有体育健身活动中心,村村有健身设施,并向农民集中居住点延伸。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建设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精品工程。精心设计和建造一批体育设施,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形成具有常州特色的体育休闲景观。按照“插体于绿()、插体于(广)场、插体于()园、插体于景()、插体于空()”的思路,在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体育设施,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活环境,凸显常州省运城市特点。

三、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1、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对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是重要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住宅小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商业社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城市体育设施布局规划需要,必须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市规划局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加以明确,增加一名体育局的领导作为市规划审议鉴定委员会成员。

3、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4、市建设局根据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公建配套建设要求意见书,由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在编制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计划时,明确有关配套体育设施的坐落、用地面积。项目竣工时,市体育局参与应配套体育设施的项目的交付使用验收,不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该项目不得通过交付使用验收。

5、市房管局在老居民小区整治时,应按新建居民住宅区的规定要求,增加公共体育设施。

6、市园林局在组织实施公园、绿地、旅游景点时,必须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路径,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

7、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全面贯彻国土部、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附件一: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附件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摘要)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民政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