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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配和使用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通知 常统发〔200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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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统计局、经普办: 为保证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和各项统计年定报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使用范围、码段分配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未领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定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组织机构临时代码。 二、使用要求 1、已领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包括原临时代码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定组织机构代码(包括原临时代码单位)使用。 2、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由八位本体代码(前二位为英文字母。后六位为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八位本体代码中,法人单位临时代码以"JS"开头;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以“JU”开头。 3、法人单位临时代码:原来已经使用的代码如果是“JS”开头的继续有效,非“JS”开头的临时代码和新增法人单位临时代码从这次分配的码段中赋码。 4、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根据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临时代码分配规定,产业活动单位临时代码由原“EX”开头调整为“JU”开头。因此,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都必须重新赋码。 三、码段分配
四、注意事项 1、各级统计部门和经普办分别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控制组织机构临时代码的发放,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临时代码分配、赋码记录,做到发放的代码有案可查、不重不漏。要充分考虑非经济普查年份的特殊需要,在分配码段时留有余地。 2、检验码的生成程序在FTP各辖市、区统计局交换资料常州市统计局经济普查临时码程序。请下载使用。具体操作:在Microsoft Visual FoxPro 6.0环境下,双击lsmjyw.PRG,输入命令:DO lsmjyw.PRG即可。 主题词:分配 组织机构 代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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