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设立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窗口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05-00004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数据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行服[2005]19号
产生日期:2005-08-28
发布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5-12-3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深入贯彻《五项规定》,进一步创新发展环境,设立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窗口
关于设立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窗口的通知

常行服[2005]19号

 

各窗口、处室: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五项规定》,进一步把创新发展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经研究,决定在“中心”设立大项目推进服务窗口。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在“中心”1楼服务大厅设立“大项目服务窗口”。“大项目服务窗口”的主要服务内容是:

1)受理大项目的审批推进服务;

2)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政策咨询服务和引导审批服务;

3)受理审批服务中的投诉。

二、大项目范围

1、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2、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民资重点项目;

3、各类园区内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4、其它相关的外来投资项目。

三、服务程序

实施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以“中心”办事大厅为依托,进一步发挥各部门驻“中心”窗口的作用,采用“专人陪同、全程跟踪、主动协调、加强督促”的方式为大项目审批提供引导和推进服务。

1、凡属于推进服务范围的大项目,由项目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人向“大项目服务窗口”提出进入“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程序的申请。申请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电话等形式,由“大项目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即可启动服务程序。

“大项目服务窗口”受理“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申请后,应立即填写《常州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跟踪手册》,《跟踪手册》由“大项目服务窗口”负责保管。

2、“中心”综合协调处负责“大项目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制定“大项目推进服务”方案,并通知相关窗口或“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3、“中心”成立“大项目审批推进协调服务工作小组”,由“中心”及相关窗口负责人组成。对综合协调处需提请工作小组推进的大项目或相关事项,由“中心”负责人及时召集工作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4、对大项目推进服务中明确的解决方案,部门不予实施的,由“中心”提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进行专项督查。

5、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中心”可以召集联合咨询会议,组织相关窗口或部门工作人员集中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的解答。

6、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过程中,各窗口或部门要认真、如实填写《跟踪手册》。

四、工作要求

1、凡进入“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的投资项目,要实行特事特办,在各审批部门享有优先办理权。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间按现行承诺时间再压缩30%。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总的累计审批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2、各窗口应向部门汇报,建立与“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相适应的内部审批制度,进一步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确保“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高效运转。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踏勘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审一核”或“一审办结制”,快速办理或当场办结。

3、进入“大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程序办理的项目,条件基本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材料和条件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在现场查验时,属于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

4、建立陪同办理制度。对于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只要投资者需要,初审部门应负责派人陪同投资者赴省、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5、建立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大项目  服务  通知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2005年9月2日印发

                                              共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