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03-00014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数据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行审[2003]16号
产生日期:2003-05-30
发布机构: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3-12-3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推动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顺利运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行审[2003]16号

 

各窗口、处室:

现将《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

 

《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推动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顺利运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并联审批的范围

基本建设并联审批是指整个审批流程中,在“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审批”等6个环节的并联审批,分别由计委、规划局、建设局依据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在每一个环节中,除牵头部门外,其他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协办部门。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按照《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配合做好并联审批的各项工作。

二、并联审批的程序

1、牵头部门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组织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2、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计委窗口在首次受理时,发放《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本通》、《常州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跟踪手册》,并协助、指导申请人填写;

3、牵头部门应在向协办部门发出的“抄告单”上注明回复的时限及最后日期;

4、如果协办部门参与审批的方式是向牵头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如果协办部门参与审批的方式是向申请人出具独立的审批意见,牵头部门应在接受申请人的咨询时,告知申请人向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同时提出申请;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审批事项;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档案报建由建设局窗口同时受理,实施内部同步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会审和论证会议

1、牵头部门应组织协办部门定人、定时集中联合审批,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

2、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中心”参与协调组织;

3、牵头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填写《基本建设并联审批会审(论证)会议通知书》,由“中心”签发后,送各协办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由窗口与本部门联系,确定参与会议的人员;协办部门未在“中心”设窗口的,由牵头部门电话通知;

4、各协办部门派出参加会审的人员必须有权代表部门发表意见,在会审时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整改意见;

5、协办部门要紧紧围绕牵头部门的主导意见,提出本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或其他相关意见,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反馈全部意见。

四、联合现场踏勘

1、涉及两个以上部门需要踏勘现场的,由牵头部门填写《联办项目集体踏勘通知书》,由“中心”签发后,送各协办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由窗口通知参与联合踏勘的人员;协办部门未在“中心”设窗口的,由牵头部门电话通知;

2、联合踏勘现场由牵头部门组织,“中心”派车。

五、凡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必要时,由市计委、市规划局或市建设局牵头,“中心”参与协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进一步突破现有审批流程,实行各环节同步受理、审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是本部门审批的前置为由予以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