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支持作用的意见
索 引 号:467286401/2011-0001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 [2011] 4号
产生日期:2011-09-20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11-09-2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支持作用的意见

常公积金委 [2011] 4号

  

常公积金委 [2011] 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职工住房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十二五”专项规划(2011-2015)》(常政办发[2011]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支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职工通过租赁住房实现住房保障

  (一)凡租住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均可每年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夫妻双方提取总额度为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

  (二)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本市自住住房的房租。夫妻双方提取总额度为每月实际支付房租的12倍,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的12倍。

  二、支持职工通过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套普通自住房实现住房保障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中有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不足30万元的,可放宽为30万元;借款人中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20倍计算不足18万元的,可放宽为18万元。贷款期限计算可放宽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借款人中有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且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20倍计算不足30万元的,可放宽为30万元;借款人中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且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贷款额度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20倍计算不足18万元的,可放宽为18万元。

  (三)根据近阶段常州市住房价格水平、户均购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情况,以满足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中有两人及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30万元。

  三、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职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