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10-00006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委[2010] 1号
产生日期:2010-03-16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10-03-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常公积金委[2010] 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0] 1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凡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一律调整为40%,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比例仍为20%,首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为30%

本通知自201041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解读 

1.为什么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目的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文件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特点和公平原则,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否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保障作用?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二次贷款实施差别化政策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提高二次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利于遏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投机性购房,保证将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中低收入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加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

本次调整体现向经济适用房和首次购房贷款倾斜的政策导向,调整涉及面较小,不会削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保障作用。一是保持经济适用房贷款和首次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变,继续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贷款支持力度。二是只调整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影响面很小。从2009年的公积金贷款来看,属于二次及以上贷款的占比仅为8%,也就是说90%以上的职工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继续完善各项贷款业务,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保障作用。一是计划发放公转商贷款10亿元,继续扩大贷款规模以保障职工购房。2009年通过公转商贷款共支持3715户家庭购房,有效支持了中低收入职工购房。二是继续实施担保费补贴,减少职工担保费支出。20099-12月,通过担保费补贴为6500户职工减少担保费用支出359.25万元,户均节省担保费支出553元,切实为职工减轻了购房负担。三是继续体现支持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政策导向,2009年共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1141户、1.9亿元,有效解决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融资问题。四是完善各类新业务让更多职工受益,2009年办理商转公贷款316户、个人缴存职工贷款146户,今年将继续开展此类业务扩大受益群体。五是区别对待轮侯贷款,不断缩短轮侯时间:经济适用房贷款不轮侯;二手房贷款尽量提前放款;期房贷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放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什么包含公转商补息贷款?

答:公转商补息贷款是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新推出的一种贷款品种,通过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逐月补贴的方式让借款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公转商补息贷款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执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政策。

4.什么样的情形属于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原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已全部还清,现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属于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原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可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原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必须还清后才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属于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40%

6.原来办理过商业性住房贷款,现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属于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认定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看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否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暂时不包括办理过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情形,今后是否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中心发布的文件为准。

7.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的认定标准为:凡是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上的商品住房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住房则为非普通商品住房。

8.已申请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答:已申请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转商补息贷款)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其首付款比例按申请时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