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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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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公积金[2009]33号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特别是购房提取行为,真正使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自住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以及《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有关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所购房屋产权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 2.所购买的住房在一年内曾交易并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若发现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并非真实购买自住住房而以购房名义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1-3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将该职工的套提行为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26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