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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常公积金委[20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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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90m²以下的小户型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优先满足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三、取消对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对于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 四、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凡在本市购买住房但在外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政策优惠。 五、实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提前还清商业性贷款的前提下,可转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 六、本意见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