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具体规定
索 引 号:467286401/2007-0001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07]27号
产生日期:2007-09-27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07-09-2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个人部分提前还贷具体规定
关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具体规定

常公积金[2007]27号

关于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的具体规定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对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提前部分还贷)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提前部分还贷是指借款人在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行为。借款人提前部分还贷必须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经中心及借款合同其他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一期以上。

(二)借款人每次提前部分还贷的金额不低于10000元。

(三)提前部分还贷时无逾期贷款,如贷款有逾期应首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贷。

(四)同意按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与借款合同各方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三、借款人提前部分还贷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继续按月归还剩余贷款本息,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计收的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档次均不作调整。

(一)不改变月还款额,缩短还款期限。新还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月还款额重新测算。

(二)不改变还款期限,减少每月还款额。新月还款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限重新测算。

(三)缩短还款期限,增加每月还款额。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调整缩短剩余贷款年限,新月还款额将根据剩余贷款本金、缩短后的剩余贷款年限重新测算。

四、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到贷款受托银行申请提前部分还贷。

(二)银行受理。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审核确认借款人符合提前部分还贷条件的,根据借款人申请提前还贷的金额、选择的调整方式等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录入。

(三)借款人办理缴款手续。

(四)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确认资金已经收妥,打印借款补充合同并签章。借款人在借款补充合同上签字。

借款人持借款补充合同到中心指定受理点办理复核手续,中心和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分别复核并签章(如贷款不是由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则不需该公司签章)。

五、本规定自二○○七年十月一日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