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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材料及收件方式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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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材料及收件方式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负担,简化贷款手续,为贷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经研究决定,调整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材料及收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1、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提供购房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收入证明、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单、用于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抵押房评估报告、还贷帐户、国土证或国土部门收件收据外,还须另行提供《江苏省常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中心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2、上述材料中抵押房评估报告的提供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如申请贷款金额高于契税完税价格60%时,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所购房产评估报告;如申请贷款金额等于或低于契税完税价格60%时,可采用提供房产评估报告或由中心、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借款人三方签订作价协议的形式办理。 二、办理程序 1、柜面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贷款资料,符合贷款规定的,以契税完税价格作为房价计算标准,同时结合其他条件确定贷款额度是否高于契税完税价格的60%。 2、经审核需要提供房产评估报告的,待评估报告完成后,柜面工作人员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并对各文件、材料是否有效,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信息录入,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同意贷款证明书,填写档案袋,交借款人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 3、柜面工作人员审核后,确定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有关房产评估报告而采用协议作价代替的,柜面工作人员录入贷款信息时,房源评估价可以不录入。 3.1、柜面工作人员打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同意贷款证明书》,同时填写《房屋作价协议》并加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合同专用章”。 3.2、柜面工作人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房屋作价协议》报部办负责人审批,其余资料退还借款人。 3.3、借款人凭《同意贷款证明书》及其他资料办理产权证及相关手续。 3.4、待借款人房产证办妥后,柜面工作人员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房屋作价协议》移交担保公司,借款人同时到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3.5、借款人委托担保公司代办贷款申请的,由担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至中心柜面领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房屋作价协议》。 三、鉴于金坛市、溧阳市当地产权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或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房屋评估报告,因此金坛分中心、溧阳分中心除执行收取《江苏省常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外,其余规定可暂不执行,请金坛、溧阳分中心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四、请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调整相应业务流程。 五、本通知自
二○○七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