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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200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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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对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不高于房价的80%。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共有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夫妻双方及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在按本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8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 四、首付款比例 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五、贷款还款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经确定后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六、再次贷款 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再次购买住房的,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方能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担保方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在原有担保方式基础上,再增加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以上实施意见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常公积金[2006]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