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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 |||||||||
关于调整2006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64号),自 一、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为 二、我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为10%。 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在各10%—12%的幅度内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8%。 有条件的企业,已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四、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006年度调整后的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常州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700元),下限为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90元、金坛550元、溧阳550元)。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六、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所得月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应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应由个人缴存的部分,由单位在发放优待金时代为扣缴。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应办理封存手续。 七、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时,应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保证各项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凡单位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罚。 九、尚未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调整前,应先办理补缴。封存职工待恢复正常缴存或补缴后办理调整。 十、单位应认真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时,一并报送。 十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2006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