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调整2006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06-00003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06]19号
产生日期:2006-05-10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日期:2006-05-1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200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内容、办法
常公积金[2006]19号
关于调整2006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64号),自71日起,调整2006年度(2006712007630)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时间为200671

二、我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为10%

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在各10%12%的幅度内确定。

1998121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的新职工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采用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为15%,缴存基数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8%

   有条件的企业,已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四、200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006年度调整后的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常州市200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700元),下限为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90元、金坛550元、溧阳550元)。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六、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所得月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从企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应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应由个人缴存的部分,由单位在发放优待金时代为扣缴。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应办理封存手续。

七、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时,应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保证各项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凡单位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罚。

   九、尚未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调整前,应先办理补缴。封存职工待恢复正常缴存或补缴后办理调整。

十、单位应认真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时,一并报送。

十一、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2006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