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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5年度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常公积金[200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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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5年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 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自 一、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指 二、我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即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各为10%;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在各10%—12%的幅度内确定。 2005年度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仍为15%。 四、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均为职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04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因服兵役、内退离岗的职工,单位仍应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属新职工的还应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五、2005年度调整后的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高为5000元,最低为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20元、金坛540元、溧阳450元)。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七、单位在调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比例时,应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保证各项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尚未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先办理补缴,再进行调整。封存职工待恢复正常缴存或补缴后办理调整。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8%。 十、有条件的企业,且已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各15%。 十一、单位应如实申报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凡单位未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理。 十二、单位应如实填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在调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比例时,一并报送。 十三、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2005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如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的同志联系: 市建行房信部 朱 琪 8154795 市建行营业部 郭 凌 6632288-8104 市建行城南支行 谢建村 6606148 市建行城西支行 张海鹰 6852150 市建行城郊支行 古方磊 8839496 市建行新北支行 吉 敏 5106783 市建行戚墅堰支行 章霞蓓 8773240 市工行元丰桥支行 龚华萍 8113975 市农行营业部 严顺宝 8160122 市人事局 黄 赛 660523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陈晓明 6607749 市总工会 李 涟 8107648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章 钧 8117233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