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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常建〔201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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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收到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资质的申请。根据规定,决定撤回其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两项资质(见附件),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三级增项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 特此决定 附件: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 抄报:省住建厅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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