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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常州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常建〔2012〕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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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常州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收到常州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撤回资质的申请,根据规定,决定撤回其资质(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撤回建筑业资质决定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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