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开展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0-002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发改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信用办〔2020〕22号
产生日期:2020-09-21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0-09-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

常信用办〔2020〕22号

辖市、区信用办,常州经开区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开展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的原则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的内涵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做出以下承诺:

1.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2.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3.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三、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运用流程

申请信用主体在提交修复材料时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公章。材料审核完成后,信用修复承诺书依托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若违反承诺则由失信信用主体承担一切后果并将其违诺记录纳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信用修复承诺书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信用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

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证件类型)/(号码后四位),于年月日,被省市(区)  (行政决定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现我单位申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书项下相关义务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

                  单位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