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6〕1号 |
|||||||||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限高政策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按照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2%的上限执行。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全体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或者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在首次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为全体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经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以调整为8%。此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降低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门槛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全体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