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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神鹰碳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碳纤维汽车部件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常发改〔2012〕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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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神鹰碳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碳纤维汽车部件建设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上报的《常州神鹰碳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碳纤维汽车部件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委委托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审,该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同意通过评审。根据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我委对该项目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综合能耗不高于2187.05吨标煤/年(当量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029吨标煤/万元(当量值),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0.021吨标煤/万元(当量值)。 三、该项目采用RTM成型工艺、LFT注塑成型工艺,选用了GA747改进型织机,WA-101喷胶机,YLL27-500C大吨位油压机,2800T改进型注塑机,项目选用工艺、设备先进,未选用国家和江苏省已公布的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书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议项目单位抓紧建立能源管理制度,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项目单位在选用设备时应选用国家推行的高效节能电机及绿色照明设备等,优先使用变频技术的设备。 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若在后续阶段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神鹰碳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碳纤维汽车部件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