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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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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对象 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人员:是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 (二)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登记失业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的人员; (三)居民低保家庭成员: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五)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是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相对固定收入的人员; (七)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八)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转业证》或《复员证》等证件的退役军人; (九)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十)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加强数据比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市级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供数据实时比对交换的技术支持,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提供相应信息数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查核实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查就业困难相关人员个人信用情况,市公安部门提供有效居住证人员和因出国境、死亡注销人员数据,市民政部门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据,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征地相关数据,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家庭数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数据,市总工会提供市(县)特困职工家庭数据,市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市税务部门根据省文件精神协助提供数据支持。 三、优化认定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核实,街道(镇)审核,辖市(区)认定的办法。 1. 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居民低保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可实时查询;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所持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残疾人员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转业证》或《复员证》;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应提供《扶贫手册》,没有《扶贫手册》的,应提供由辖市(区)扶贫部门(经授权的街道、镇)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 2. 社区(村)核实。社区(村)人社服务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人社服务窗口。 3. 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社服务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到社区(村)张榜公示48小时(公示样式见附件2)。公示无疑义后,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 4. 辖市(区)认定。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或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印章。 各地要充分依托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定期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劳动者,主动推送并经劳动者本人确认后启动申请流程;对出现退出情形的人员,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推送等方式告知本人。 (二)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未在当地享受过就业援助政策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 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 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四、完善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九)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强化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帮扶政策落实等工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税务、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总工会、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履行部门职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实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运用报刊、电视以及“两微一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政策信息、经办流程,确保劳动者应享尽知。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全程规范操作、阳光操作,实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全面精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 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 公示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 州 市 民 政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常 州 市 总 工 会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