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男,1947年10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1610,联系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运河苑15幢乙单元202室。
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超鲲,职务:区长。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申请人章**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未对其于2021年10月13日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进行答复处理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由于被申请人所辖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港街道办事处)截留原北港街道港顶村集体经济组历年积累资产,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归还被扣留的原村委集体资产于北港街道港顶村全体集体组织成员,至今已两个多月,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没履行归还被扣留的村集体资产,又不向申请人说明不履职的原因与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履职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以被申请人下属北港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要求:1.对北港街道原港顶村委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属物依法征地补偿;2.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该村委所有账面资金及征地补偿费用。另: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向常州市信访局反映北港街道村集体资产处置滞后问题,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17日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向答复人提出复查申请,答复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不服答复人的信访复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履职申请,要求1.对北港街道原港顶村委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属物依法征地补偿;2.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该村委所有账面资金及征地补偿费用。二、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首先,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行政履职申请对象是北港街道办事处,而且其所申请内容为“要求1、对北港街道原北港街道港顶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属物依法征地补偿;2、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该村委所有账面资金及征地补偿费用”同样是归属北港街道办事处行政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相关法定行政职责,被申请人既无法定职责也就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其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内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为原北港街道港顶村,申请人连续多次向市政府、区政府以及北港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对港顶村集体资产的处理建议以及要求北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的申请,均属于《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事项。第三、申请人提出的履职要求与其多次信访内容相同,而对其反映的“北港街道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信访复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并于2021年7月22日再次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申诉。2021年7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申请人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下属街道办事处提出投诉请求。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被申请人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三、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依据为以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的履职机关为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该向北港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机关也就是向钟楼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不是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请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2020年9月14日,章**等人提出的《信访申请书》;2.2020年11月17日,北港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章**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3.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4.202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2020〕16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5.2021年7月22日,申请人提出的《信访申诉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2021年8月10日北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章**等同志人民来信的情况报告》。7.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履职申请书》;8.2021年8月10日,北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章**同志人民来信情况的报告》;9. 2021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北港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列北港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一、要求对北港街道原北港街道港顶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属物依法征地补偿;二、要求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该村委所有账面资金及征地补偿费用。2022年1月2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1年10月13日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进行答复处理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经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陈述落款日期存在笔误,应为2021年10月4日,邮寄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经与申请人调查核实,该申请书的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监督北港街道办事处对原属于北港街道港顶村的集体资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配。
北港街道办事处是被申请人的派出机关,依法独立享有行使法律规定职责的权利。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2. 2022年2月2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做的调查笔录;3.钟委办发〔2020〕63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工作委员会、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本案中,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实质请求是对属于北港街道港顶村集体资产的征地补偿费等资产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北港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均不具有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分配的法定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该行政管理职责直接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本案中,北港街道办事处无权对村集体资产进行分配,仅具有对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监督北港街道办事处履行对村集体资产分配职责并无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实质是基于被申请人与北港街道办事处上下级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申请。被申请人对北港街道办事处的内部监督行为,不论内部监督有何种结果,有无将监督结果回复申请人,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需要了解村集体资产分配的问题,应当向该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履职申请,进而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申请人要求合理分配村集体资产的诉求,本案的履职申请并不是维护你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你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相关请求,如果对村民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北港街道办事处申请监督。对于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的行为,基于依法行政、提高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建议被申请人今后对类似申请及时将监督结果告知申请人,做到及时释法释理,避免误解和矛盾的发生。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职答复违法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章**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