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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切实改变工程项目档案管理不及时、不规范的情况,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省档案局、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办法,结合我市交通工程项目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范围 在交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公路项目、港口项目、基建项目、信息化项目等所有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职责分工 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工程项目档案负领导责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和专项验收工作,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日常检查,交(竣)工前3个月必须组织专题的档案预检和审核。 2.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档案负主体责任,要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制订相应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并及时移交给项目运营单位,为项目后期运营提供规范、完整的档案资料。 3.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在签订代建协议时将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纳入条款范围,明确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并在工程项目档案审核合格后移交给建设单位。 三、项目档案文件归档与整理规范 1.公路项目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依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执行。 2.港口项目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号)、《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2342-2013)执行。 3.基建项目(公交站场)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住建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编号为CJJ/T158–2011)执行。 4.信息化项目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依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江苏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验收要求(试行)》(苏交技〔2016〕26号)执行。 以上工程项目中形成的电子档案归档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档办〔2016〕171号)和《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苏交办〔2017〕3号)执行。 四、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1.省级交通工程项目 (1)由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项目交工档案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省级档案部门会同验收。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由省级档案部门组织,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验收。 (2)港口项目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内河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并会同省级档案部门完成项目竣工档案验收。 2.市级交通建设项目 (1)由市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的项目交工档案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级档案部门会同验收。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由市级档案部门组织,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验收。 (2)市、辖市(区)港口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由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并会同同级档案部门完成验收。 省级交通工程项目在申报档案验收时,统一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转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市级交通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市交通运输部门。交竣工档案验收申请分别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执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