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有天宁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小型轿车苏DQ07Z7发生的1起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由于小型轿车苏DQ07Z7的车辆所有人鲍爱平无法取得联系,该车现有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需对鲍爱平进行公告,现对《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予以网络公告送达。
附件:机动车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书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侦查)大队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