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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实施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常建〔2015〕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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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工程参建各方在分户验收和竣工交付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减少质量通病和交房纠纷,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住宅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付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验收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套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作交付标准样板登记表,登记表信息中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二、本市于2015年8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应当按要求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销售样板房不属于交付标准样板房,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但应当在销售样板房的入口处明示“销售样板房,仅供参考,交付标准详见交付样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四、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样板房: 同一期同一施工单位相同交付标准交付的住宅工程应至少设置一套样板房,不同标准的应分开设置样板房。 五、样板房的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1、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标牌,规格不小于200×400mm; 2、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合同标准、设计要求)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3、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该户型图公示牌(户型图应与设计图纸相一致),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4、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900mm; 5、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须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说明必须清晰,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 6、关于关键部位、工序(如门窗、厨卫间防水等)构造做法均以图片及文字的形式在相应部位明示; 六、样板房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施工内容后组织自检,认为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建设单位申报样板房验收。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单位应及时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对该验收进行网上申报。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依据设计文件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等有关规范,对样板房进行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工程部、采购部、营销部、售后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参与验收。对于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在检查前24小时进行蓄水试验。 3、样板房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有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样板房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在《常州市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5、质量监督机构对样板房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抽查。如发现样板房质量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工作。 6、《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于样板房现场公示,一份作为办理房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七、已通过样板房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样板房所坐落的部位及房号,不允许擅自变更样板房。建设单位在交付时,应书面告知购房者设置样板房的具体位置。 八、在样板房撤销前,业主收房后发现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九、样板房需在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满三个月才能撤销。已出售的样板房应当在样板房撤销后才能办理交付手续。 附件:1-2下载 1、《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2、《常州市商品住宅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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