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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暨开展2020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1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为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扎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解决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暨开展2020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强化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 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已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2020年基本无拖欠目标,大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各项制度实施。同时也要充分认清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形势的冲击和影响更加复杂,房地产市场调控、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管控对工程进度工期影响等因素给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带来影响的复杂性,决不能掉以轻心、盲目乐观,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立即部署2021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迅速排查摸底、加强跟踪管理 、切实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 一是各建设、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尤其是施工单位要对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做到心中有底。 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查清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应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员和数量,制定收款和支付计划及落实计划的措施。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2020年12月25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市区(钟楼区、天宁区)在建工程项目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其他辖市(区)在建工程项目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摸排,对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收付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对于工程款支付不正常有拖欠工资隐患(尤其是已经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的项目,要重点关注、跟踪管理,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早筹措资金,明确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责任人员,规范支付行为。 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27号)文件要求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充分利用综合大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抽巡查等方式,对在建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国企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告示牌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隐患。 三、明确主体责任、确保支付到位、防范工资拖欠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首要责任人。建设单位要在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及时做好变更工程量的签证和结算工作,不得以工程质量、质保金、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等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要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同时应当按照《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常住建规〔2020〕3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且未及时进行处置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二)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必须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严禁与个人签订非法承包协议,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同时应当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常住建规〔2020〕3号)落实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个人,发生农民工投诉集访的,施工单位应负清偿责任。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农民工讨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由于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及时引起群访等恶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善制度机制、依法妥善处置 、实施联合惩戒 (一)建立完善农民工投诉处理网络。建设、施工单位要理清本工程项目经理、劳务负责人、工种负责人、班组长信息,明确各层级农民工投诉处理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投诉处理责任人员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一旦出现集访,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第一时间必须赶到现场,迅速摸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二)依法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接待室、信访接待点等方式,对于农民工工资投诉来电、来信、来访,要第一时间积极响应、核实情况,按照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有关办法和工作流程分类协调处理。 对于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到“两清零”:2020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节前动态清零。 (三)强化部门协同,形成联动合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共享信息,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各级治欠领导小组会商解决方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讨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存在隐患且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工程项目进行信用扣分;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到位引发农民工投诉集访,未积极进行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根据责任大小和不良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列入重点监控、市场准入限制、列入黑名单管理等处理措施,并进行全市通报和上报江苏省住建厅。对组织农民工进行越级上访、“专业讨薪”的劳务组织者,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附件:1.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调查表 2.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责任人员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序号2“投资类别”: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政府投资指的是: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虽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但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之外的为社会投资。 2.序号4“施工工期”,指的是实际开工日期至预计完工日期,如: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3.序号8“农民工总人数”,指的是工程开工以来,累计使用的农民工总人数。 4.序号9“至春节前应收工程款”,指的是工程开工之日至2021年2月11日,预计的工程进度对应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付的工程款项总额; 5.序号11“春节前建设单位计划支付工程款”,指的是自填表之日至2021年2月11日,建设单位计划支付的工程款总额; 6.序号12“至春节前应付农民工工资”,指的是至2021年2月11日,预计的工程进度对应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付的劳务工程款项总额; 7.序号14“春节前计划支付农民工工资”,指的是自填表之日至2021年2月11日,施工单位计划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额; 8.序号15“农民工工资缺口”=序号12-序号13-序号14; 9.序号16“涉及农民工人数”,指的是农民工工资缺口影响的农民工人数。 附件2 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责任人员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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