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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行服〔2016〕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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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批2016年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建〔2016〕1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提升人居品质,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2016年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位于玉龙路(星港大道~松涛路)沿线和棕榈路龙江路西北角、龙江路飞龙路东北角、 青洋路新运河东南角地块,主要包括标志、标线施工和绿化补充等,其中:标志、标线施工道路总长2770米,绿化用地面积2937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方、驳岸、园林、建筑、绿化、安装、亮化等工程。 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3913万元。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