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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常州市女性内衣(文胸、针织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女性内衣(文胸、针织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等。 2.抽样方法 生产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样品应是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严格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同志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抽查计划表见表1。 表1 抽查计划表
3.检验依据 表2 检验项目表
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当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 FZ/T73012-2017《文胸》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4.2判定原则 a)判定规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b)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附件12.2要求执行。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项目符合/不符合××标准、××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a)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b)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6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c)不进行复检情况:无。 d)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