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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 | |||||||||
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处)、国资监管机构,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办发〔2020〕9号)和《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常办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532”发展战略和打造“新能源之都”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扩大应用规模,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公务出行方式绿色变革。 二、实施范围 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三、工作目标 1. 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一律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 2. 采取以租代购方式、列入编制管理的车辆,一律采用新能源汽车。 3.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性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 4.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条线管理部门配发公务用车的,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规范审批、采购、配备等工作流程。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