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71/2023-0002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机关事务局: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常机管〔2023〕22号
产生日期:2023-04-17
发布机构: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3-04-17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办发〔2020〕9号)和《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常办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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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机管〔2023〕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处)、国资监管机构,常州经开区党政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办发〔20209号)和《常州市推进新能源之都建设政策措施》(常办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532”发展战略和打造新能源之都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断扩大应用规模,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公务出行方式绿色变革。

二、实施范围

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三、工作目标

1. 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一律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

2. 采取以租代购方式、列入编制管理的车辆,一律采用新能源汽车。

3.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性租用社会车辆保障的,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

4.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条线管理部门配发公务用车的,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规范审批、采购、配备等工作流程。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完成目标任务,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41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