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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机管〔2014〕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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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行政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行政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内部行政经费(以下简称行政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行政经费支出,节俭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行政成本运行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经费是指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的、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费用(不包括离退休支出),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及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 第二章 行政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行政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定员定额原则,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预算信息资料和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生成并批复下达。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应当配合提供人员、资产、信息化等基础数据,保证基本支出预算信息的准确性。 (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预算由各处室结合年度工作目标提出申请,详细阐明项目立项理由、测算依据、预期绩效目标、实施计划等,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局财务管理处统一汇总,编制行政经费预算,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四条行政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后严格按预算规定用途开支,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行政经费支出管理 第五条行政经费支出报销时的票据必须合法合规,经办人应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重要的经济业务须附合同、通知、审批文件等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行政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局财务管理处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安排支出。 第七条行政经费支出的报销范围、支出标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度。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一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行政经费支出除小额零星、个人劳务费、子女统筹医疗费等以外,一般应当采用公务卡结算或国库集中转帐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局财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局各项行政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控制与监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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