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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常财行〔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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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辖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差旅费管理工作,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相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全国各地区出差住宿费标准和试点地区旺季期间及上浮后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2人1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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