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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常州市区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进行资金补助的通知 常体发〔2014〕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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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体育局(文广体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完善区级全民健身中心布局,我市将对区级全民健身中心建设进行资金补助,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2013年以后(含2013年)开工建设的区级全民健身中心。 二、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一片标准室内篮球场,一个100平方米以上体质监测室。 (二)建有一个25×50米标准室内游泳池,有供暖、通风和水处理设备。 三、补助标准 符合标准(一)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符合标准(二)给予400万元资金补助,同时符合标准(一)和(二)给予700万元资金补助。 四、实施办法 (一)区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申请资金补助时,由产权单位向市体育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同时应提交申请项目的立项批文、建筑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市体育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项目和补助经费提出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在复核的基础上,会同市体育局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经费。 (二)市财政局对于批准补助的新建项目,项目开工时核拨补助资金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 (三)经批准已下达首笔补助资金的项目,竣工后剩余补助资金的拨付,项目产权单位需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设施全貌照片等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联合组织验收后拨付。 (四)补助资金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年度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虚报、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暂停核批该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本办法补助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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