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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天然气利用四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 |||||||||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对常州市天然气利用四期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常州市天然气利用四期工程(项目编码:2020-320400-45-02-321368)。 项目单位为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 三、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中压A级输配管道共计120.4公里及调压设施;丽华、朝阳片区老旧管道改造19.01公里;升压中压B管道至中压A运行32.34公里,同步升压调压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14729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请认真落实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等各项措施,严格做好相关工作。 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有管线设计方案,包括:盛达路(空港机械厂南侧~兴邦路)、汉江路(勤奋路~勤奋路东)、河海路(春江路~建业路)、黄河中路(新澡江河~通江路)、科技大道(天合光能东大门~天合路)、天合路(科技大道~规划道路)、虹景路(青龙西路~青龙道路三十六)、通达路(龙城大道~黄河路)。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