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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专家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3〕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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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并指导全市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及评审的监督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及各辖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及各辖市(区)审图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深基坑设计施工图专家评审的管理工作。 二、申报专家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集中审核、征求意见、公示等程序,决定聘请韩志刚等304名同志(详见附件 1)为常州市危大工程专家,聘期 3 年。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专家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评审),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 (二)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应邀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参与论证(评审)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深基坑设计施工图进行评审。 五、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评审)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携带符合要求的专项方案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应管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基坑深度超过15米、模板支架高度超过20米、滑模、爬模、塔吊安拆高度超过200米等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抽取不少于7名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包括1名安全管理类专家。本市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在省专家库中抽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知名专家。 六、论证(评审)会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具备论证(评审)条件的专项方案:方案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二)负责专家论证(评审)会的组织工作: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参会人员;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具备条件的专项方案电子稿供专家审阅。 (三)提供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和所需查阅的资料。 七、专家会议主要程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 (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与参会人员对方案有关问题进行问询; (四)专家表达意见; (五)专家组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专家个人意见表式见附件2),形成书面报告。 参与方案论证会议的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表达专家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备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专家论证(评审)会议进行全程录像并留存。 八、专家会议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评审)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3),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评审)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同时附专家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等),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落实论证报告意见。方案论证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相关信息应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 九、当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关键节点的数量和部位在论证报告中明确),施工单位应当邀请2名及以上论证专家组成员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提出书面指导结论和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见附件4)。检查结论为不符合方案要求的,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原则上应当请原论证专家进行复查。 十、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危大工程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当对危大工程专家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十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专家身份6个月: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专家会议两次或擅自找人替代论证(评审)工作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酬金外,另收受施工(建设)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三)一年内三次以上个人论证(评审)意见质量不高、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无法实施的; (四)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 (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评审)工作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二、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存在明显问题而在报告中签署通过,或危大工程关键节点未按照规范及方案要求实施而检查通过,受到主管部门诫勉谈话两次及以上的; (二)专家所签署的专项方案论证(评审)报告因存在严重问题,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工程事故调查,存在专家失职行为的; (三)未执行保密制度,擅自披露施工(建设)单位相关信息造成施工(建设)单位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3年内两次受到暂停专家身份处理的; (五)经查实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向施工(建设)单位索取财物等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深基坑设计施工图专家评审应当执行本通知要求。《关于加强常州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0〕1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附件1-4下载) 1.常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名单 2.专项方案论证(评审)专家意见表 3.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评审)报告 4.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现场检查意见书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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