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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废止《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 |||||||||
《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经清理,拟废止《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规〔2020〕4号)、《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10号)、《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119号)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4年1月24日至2月24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2187;请在首页注明“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81746749@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一:《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规〔2020〕4号) 附件二:《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10号) 附件三:《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119号) 常州市水利局 2024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