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0-00039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0〕132号
产生日期:2020-05-11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5-13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有关事项。
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常住建〔2020〕132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及《关于全面强化落实我市建筑工程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常住建〔2020〕6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安全总监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企业任命(任命书参见附件1):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

二、安全总监申报

即日起,安全总监需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入库,上传企业任命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在“安全三类人员”中申报并经审核(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相关要求申报本企业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如发生变化,应于一个月内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请变更。

(二)安全总监应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含首次、延续)时,将核查安全总监配备情况,未按规定配备的,不予初审。

各级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总监配备、系统入库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联系人:顾光烈,联系电话:86021551。

附件:1-2下载

1.安全总监任命书

2.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