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5-00025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15〕136号
产生日期:2015-06-01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6-0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及我市实际,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常建〔2015〕136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及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预制桩基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预制桩(本通知所述预制桩指用于地基与基础工程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空心方桩和实心方桩,以下简称预制桩)基础工程,因其具有低噪声、无污染、施工快等特点,被越来越广泛采用。但由于市场恶性竞争及部分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预制桩构件及桩基工程在质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甚至造成工程结构安全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抓好预制桩基工程质量对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意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预制桩基工程质量监管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全面落实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桩基工程质量负总责,预制桩生产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预制桩采购单位对采购质量负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预制桩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负责。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预制桩构件生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

    所有新建工程必须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桩基施工。坚决查处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擅自进行桩基施工的行为,凡擅自施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从严处罚,同时,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对预制桩构件质量、施工过程质量进行追溯、论证,并抽取工程桩总桩数的3%且不少于5根进行桩长检测,同时加倍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等指标检测。

    四、严格把好材料出厂检验及进场验收关,确保源头质量

    1.所有预制桩构件必须按《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常建〔2013〕114号)完成登记后,方可进场。

    2.预制桩生产单位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出厂预制桩进行质量检验,预制桩合格证须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产品进场时,应向施工现场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严禁生产单位出借、伪造质量保证资料。

    3.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供应等单位对进场预制桩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台账,并注明材料使用区域;监理单位应建立材料见证台账。

    (1)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在桩身上逐桩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登记于进场台账及见证台账上。

    (2)同一标段、同期施工的同一生产厂家、同类产品,以500节为样本容量(包括不足500节的),至少随机抽取一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破损检测,应在送检桩上作明显标识,各方人员签字,建设(监理)单位应对送检及检测进行全程见证,检测原始记录应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见证单位制留影像资料,否则,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检测结束样品应在留样一周后处置。

    检测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项目:抗裂性能、极限抗弯、钢筋保护层厚度、主筋直径、箍筋直径和间距、加密区箍筋加密长度和箍筋间距、端板厚度、壁厚等。

    (3)施工现场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桩应作退场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并制留影像资料备查。

    五、突出重点,加强预制桩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落实桩基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尤其应逐桩填写打桩原始记录(见附件3)。记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桩位、桩号(进场验收时编制的流水号)、打桩起止时间、接桩起止时间、桩底(顶)标高、压桩及异常情况等。

    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落实桩基专项监理细则及旁站方案,如实填写旁站记录(见附件4)。记录必备内容同打桩原始记录。

    3.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必须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形成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确认的纪要。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规范工程桩验收检测,确保桩基质量

    1.参建单位应会同检测机构编制桩基成桩验收检测方案。检测必须在施工结束后,根据规定选择受检桩进行工程桩验收检测,严禁施工前确定受检桩。

    2.在常从事桩基检测的单位均需使用“江苏省地基基础检测业务软件”。承接业务时,必须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及方案必须经由“江苏省地基基础检测业务软件”上报至监管系统,并应通过监管部门查阅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测工作。

    所有检测报告需通过检测业务软件出具,按业务软件自动生成的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的相关规定,基桩静载试验均应采用业务软件进行自动采集,实时传输。未采用江苏省地基基础检测业务软件进行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3.桩基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质监机构上报不合格信息。

    七、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桩基产品供应、采购及施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预制桩产品及施工过程质量的抽查、巡查力度,持续对关键工序、部位质量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提供、使用不合格预制桩产品及施工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进一步整顿规范桩基建筑市场秩序。

    对因桩基实施过程中造成结构安全隐患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质量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4下载

    1.预制桩生产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预制桩沉桩施工记录表;

    4.预制桩沉桩监理旁站记录表;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