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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常建〔2012〕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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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收到常州市武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资质的申请,根据规定,决定撤回其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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