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4-0008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4〕115号
产生日期:2024-05-24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4-05-2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2024〕1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等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其他事项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实际变更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原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载明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无需换发新证。

(一)主要变更事项

1.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建设、施工单位仅限于营业执照名称变更);

2. 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3. 建设规模及施工内容调整。

(二)变更流程

1. 单位申请

申请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或延期)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相关配套材料(详见附件2)整理齐全后一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2. 管理部门审核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后,经工程监督机构、合同信息归集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

3. 变更信息反馈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变更信息反馈至原发证机关、工程监督机构、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施工许可延期、中止与复工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或延期)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监督机构申请监督中止,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工程监督机构申请恢复监督,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监理单位变更时,可委托工程监督机构对项目建设进度、交接面以及工程资料交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

(二)各参建单位已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原项目负责人与受聘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病重无法从事本行业、死亡、退休、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方可变更。且在未完成变更前,原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其关键岗位职责(除病重、死亡外),直至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并与新项目负责人完成工作交接。

(三)工程监督机构应依据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对工程监督信息予以变更。同时,申请单位应将重新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备。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及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上完成人员信息更新。

(五)变更施工、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完成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六)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规模的,应将施工图送至审图机构重新开展设计文件审查并取得相关审图合格证明。特殊建设工程变更设计或建筑规模的,还应同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七)变更勘察、设计单位时,新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原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更改。如需对原施工图进行调整的,应在施工许可证变更完成后,按施工图变更流程重新进行审图。

(八)变更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严肃处理。因未及时变更施工许可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九)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对变更事项内容和材料进行审核,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传递。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许可批后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要求,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采取扣除相应企业信用分等方式予以处置,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附件1-2下载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或延期)变更申请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材料清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