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2021年常州市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MB1681397/2021-00052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标准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组配分类:其他 市市场监管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21-03-31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3-31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2021年常州市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常州市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童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采样

抽样数量为儿童:2///1//套备样,婴幼儿:3///1//套备样,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套。实体店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处。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儿童:2///1//套备样,婴幼儿:3///1//套备样,或满足试验最小量确定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

GB31701

GB/T 2912.1

2

pH

GB/T 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

GB/T 23344

4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T 3922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T 3922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T 3920

8

耐唾液色牢度

GB/T 18886

9

耐湿摩擦色牢度

GB/T 3920

10

重金属

GB/T 30157

11

邻苯二甲酸酯

GB/T 20388

12

附件抗拉强力

GB 31701-2015附录A

13

绳带要求

GB 31701 4.4.3

14

附件锐利性

GB/T 31702

15

残留金属针

GB 31701 4.5.2

16

纤维含量

GB/T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

FZ/T 01095

备注

1、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含量、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色牢度、pH值及其他试样。

2、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仅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对于无法准确计算涂层或涂料质量的产品,按整体取样测试,其检测结果若超出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则判定为不合格;其检测结果若未超出标准规定的限量值,则出具实测结果,不判定该项目。

3、摩擦色牢度针织服装仅考核直向。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

GB/T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

FZ/T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 

FZ/T73045-2013《针织儿童服装》

FZ/T81014-2008《婴幼儿服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原承检机构负责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受检企业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可直接进行复检。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残留金属针。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