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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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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认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市物管中心派员参加。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维修资金由市物管中心代管时,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认定。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认定意见。 (二)申请人组织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应急维修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持应急维修项目现场认定意见、工程预算书、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等材料报市物管中心,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四)市物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条件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五)申请人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物管中心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维修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 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适用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