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3-0007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建〔2013〕252号
产生日期:2013-11-04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3-11-05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关于做好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常建〔2013〕252号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天宁区建设局、钟楼区建设局、戚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双欠”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有效防范和处置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矛盾,现就切实做好“两节”前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生存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今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来抓,及早计划部署。企业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积极筹措资金,严格落实发放监管措施,确定专人监督落实,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二、明确责任,优先支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将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建设项目工程款资金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和所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积极介入处理,凡责任方不积极处理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杜绝越级上访投诉事件的发生。造价审计单位要抓紧时间,及时完成结算审核,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质量瑕疵、质保金、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等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要督促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

    总承包企业对施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总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未办理分包手续的分包工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事件,由发包单位直接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各劳务单位做好劳务工程款和工资的结算工作,收取的工程款要首先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以其他实物代替现金支付。总承包企业应直接(或派员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三、开展自查,摸清底数

    各建设、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自查活动,防止由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而引起恶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1.以项目为单位,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查清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制定支付计划,严格按计划落实支付工作。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由施工企业将《常州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附件)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2.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原则,特别是资金困难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责任方应多方筹集资金,并在各项支付工作中,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3.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有专人监督和留存支付凭证,确保支付到每个农民工手中。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组织者(“包工头”),如发生农民工组织者携款潜逃,由施工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4.进一步完善沟通机制。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工地,关心农民工生活,宣传国家、行业政策。建设单位要主动与施工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计划,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和投诉须知图,公示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的各级责任人及电话,让农民工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农民工讨薪或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完善机制,及时处置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信访、公安、劳动、工会、金融、司法等部门的联动,互共享信息,共同分析难点和热点,互相借力,互相促进,互相弥补,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借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借口恶意讨薪的单位和个人。

    2.完善突发事情处理网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部门的联系方式进行梳理,及时更新,向外公布。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处理小组,密切关注施工现场动态,对工程款支付较差的工程应提前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案。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并由劳务负责人、工种负责人、班组长等组成的工资处理投诉网络,保证第一时间找到投诉责任人。

    3.建立应急预案。不论涉及到何种性质的拖欠工资纠纷,施工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获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启动应对机制,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迅速摸清情况,不得推诿扯皮,拖延处理时间,以防止事态扩大。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62号)的意见,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工作,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凡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给予停止投标资格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罚;凡建设单位存在问题严重的,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竣工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产权登记。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常州市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