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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程(二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行服〔201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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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批2014年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程(二期)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建〔2014〕5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提升人居品质,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2014年常州市生态绿城建设工程(二期)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市铁路建设处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范围为和平路西侧老运河北侧滨河绿地、东方大道(青龙西路-东城路)绿地及龙锦路(竹林北路-大明路)林带,总建设面积28553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方、驳岸、园林、绿化、安装、亮化、监控设备等工程。 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9428万元。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做好相关沟通协调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