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包新明
320400073598
20231020
徐祗辉
320401412497
高坚钢
320400163773
20231009
范玉秀
320400125480
20231030
周冬根
320481278037
孙伟民
320400007578
20231018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