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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常州市市本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7)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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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常人社发〔2017〕7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布常州市市本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根据基金给付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同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等因素,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总额预算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结算标准明确如下:
说明:除上述11家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从2017年4月起,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总额预算控制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部分根据预算额度进行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补偿部分总额不超过预算额度的,按实结算;超过预算额度的,按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补偿部分占此类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补偿部分的比重进行结算。经研究,2017年4-12月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部分的预算额度为208.5万元。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