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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常园发〔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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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局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和政策性,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局长办公会是局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局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项,并明确职能处室工作职责。 局监察室、财务审计处负责局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作的全程监督。 二、适用范围 1.涉及所有局管园林绿化工程立项的设计方案; 2.涉及立项工程调整5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实施)方案; 3.涉及突发性应急的工程建设项目; 4.上级交办的涉及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审议方式 1.提请审议的议题,由局职能处室提出。 2.提请审议的内容,会前应由局分管领导进行初审,包括局职能处室的意见、涉案实施单位的申请(包含工程建设拟调整方案、经费评估等内容)。 3.审议的会务工作由涉案审议内容的局职能处室负责。 4.局长办公会形成审议意见,以局《审议工作纪要》文件形式由局长签发,作为涉案审议的相关编制、审计等基础资料。 四、其他 1.局属文件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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