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综〔2016〕2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rar(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