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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7号的答复 常发改复〔2021〕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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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开)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常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7号《关于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已收悉,我委协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水土保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两项收费能否规定一个具体实施的时间节点的问题答复: 1.“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国家立项、省核定价格的收费项目。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文件规定:一般建设型生产项目苏南五市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其他市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详见文件。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国家立项、省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的收费项目。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18〕98号)文件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市区(含武进区、新北区)1100元/平方米、溧阳市和金坛区10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统一为600元/平方米。同时明确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以上两个收费项目不属于2020年新政策,且属于国家立项项目,除文件规定优惠政策外不能擅自减免,故不存在“能否规定一个具体实施的时间节点”的说法。 二、关于“由政府出台收费标准,让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参照实行”的建议答复: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和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方评估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根据实际自愿协商。 签 发 人:范 璞 经 办 人:章 瑜 联系电话:85683222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