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常州中波发射台迁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5-00119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批复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发改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5〕149号
产生日期:2015-06-19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5-06-2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更好地执行中波台的相关保护规定,满足中波传播的技术条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原则同意你台实施江苏常州中波发射台迁建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常州中波发射台迁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15〕149号

常州广播电视台:

    你台常广电〔2015〕13号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更好地执行中波台的相关保护规定,满足中波传播的技术条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原则同意你台实施江苏常州中波发射台迁建项目。

    二、该项目位于邹区文昌村委潘家村,项目用地约700亩,主要包括中波发射系统等工艺系统建设,中波发射机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给排水等公用工程,其它辅助设施等。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2.6亿元,由武进经发区全额承担。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常发改〔2012〕406号文)的要求,抓紧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