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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 常建〔2015〕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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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5年4月2日,我市启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常建〔2015〕75号),突出了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的重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效应显现增强。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细则,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细则的具体执行作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一、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指在常连续二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和第一次在常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与其在常施工企业中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建筑业企业综合大检查考核得分之平均分组成,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核定的初次信用分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相同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计算平均分。 三、一个企业只能确定一个主项资质,有关部门涉及到企业主增项资质时,以常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核定的为准。 企业根据以下原则在2015年9月1日前向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核定主增项资质。 1、按等级高为主项进行核定。 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归入专业承包资质中。 3、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自行在房建类中确定一个主项资质,其他作为增项。 四、各企业自行核对信用分,如有异议,每月从21日(含21日)起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提交书面信用分核对申请。 五、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常建〔2013〕240号)及《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3.0版)》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常建〔2014〕7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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