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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统发〔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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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高等院校: 新形势下统计工作发展面临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统计科研和教育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结合近几年我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发展运作的实践经验,在前期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本办法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
常州市统计局 常州市统计学会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统计学会发展,整合统计科研资源,加强统计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结合,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与在常有关高等院校拟联合设置并建设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为指导和推进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由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与在常有关高等院校联合设置并共同建设。 第三条 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委托,围绕统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统计科研与教育工作;承接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重大普查和调查的数据开发及课题研究工作,开展统计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推广统计知识和科研成果;共建学生实习基地;开展统计专题培训;为统计事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章 申报与核定
第四条 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由常州市内具有统计学科设置或统计专业教学科研队伍的本科院校申报。申报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的高校应具有完备的统计学科教育体系,较好的统计科研工作基础,能有效组织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构成的统计科研与教育队伍并开展工作,其中,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近5年来曾承担并完成市级及以上统计科研和教学项目。 第五条 申报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的高校,应能够为基地建设管理和学术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 第六条 申报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应按《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项目申报书》的规定如实填报相关情况,经所在院校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至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申报书有效期为半年。 第七条 收到申报单位申请书后,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实地考察申请院校统计学科建设、人员师资力量、工作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考察报告。 第八条 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的设置、授牌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可向统计科研教育基地通报统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统计事项,并听取基地对统计事业和统计科研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第十条 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安排的重大普查及调查的课题开发,要及时通报给基地,并优先安排基地的教师参与课题开发。统计发展中的若干重大研究任务可直接委托给基地,或指定相关处室与基地共同研究、调研。 第十一条 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可为基地教学和学生实习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 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可按照常州市统计局要求,经双方协商合作,为基层统计干部的入职教育、能力提升等提供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或研讨会,总结交流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共同研究推进基地建设的工作事宜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统计科研教育基地每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通报本基地的学科建设和统计科研开展等情况。 第十五条 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定期接受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的工作检查及科研信誉评估,对所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高校因学科建设、重大人员变动等原因,可提出终止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建设的申请;经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联合办公会议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项目(包括因特殊原因,经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批准终止研究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时,须将已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整理后提交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存档和备案。 第十七条 对外公布统计科研教育基地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制度。 第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基地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成果),须注明项目来源。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科研计划的要求完成任务,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将对基地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或参与新的基地项目。 第二十条 常州市统计科研教育基地开展统计科研领域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应向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报备。如有需要,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可给予协调和帮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常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 第二十二条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常州市统计学会秘书处代表市统计局、市统计学会负责与统计科研教育基地联系并处理具体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